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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庞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霍某某,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庞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