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庞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霍某某,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庞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