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民二初字第13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齐建华与贺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建华;贺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389-2号原告齐建华,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贺振平,男,深州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华与被告贺振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以上合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乃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