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6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家住惠水县。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传唤到案,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163号门口,采用工具撬锁、搭线发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何某停放在此的幸福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920元)。2.2012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红十字医院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潘某停放在此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3.2012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143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370元)。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潘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超声波诊断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有漏罪,依法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