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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唐素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唐素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13号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和平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黄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蓝永平。委托代理人:郭宇锋。被申请人:唐素芳,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春凤,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严鸿飞,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素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重庆市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潼南劳仲案字(2012)第74号仲裁裁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中,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李盛刚人民陪审员  李 乔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