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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蒋知全与田丰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知全,田丰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蒋知全,男,生于1960年11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田丰文,男,生于1964年2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知全与被告田丰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知全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