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蒋知全与田丰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知全,田丰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蒋知全,男,生于1960年11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田丰文,男,生于1964年2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知全与被告田丰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知全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