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叶顺干诉徐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顺干,徐洪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183号原告叶顺干。被告徐洪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顺干与被告徐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顺干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顺干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顺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顺干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泽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