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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叶顺干诉徐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顺干,徐洪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183号原告叶顺干。被告徐洪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顺干与被告徐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顺干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顺干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顺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顺干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泽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