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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余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喻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喻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余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喻某。委托代理人:赵生跃。被告:邵某甲。原告喻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建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邵某甲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生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喻某诉称,喻某与邵某甲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0年生育一子邵某乙,已独立生活。2011年起,邵某甲经常参与赌博,曾被余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对此喻某多次规劝其不参加赌博,然而,邵某甲却不听劝导,反而动手打骂喻某,致使夫妻感情失和。2011年11月始,邵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尽家庭责任,给喻某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请求判令:喻某与邵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由邵某甲负担。为证明以上事实,喻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喻某与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邵某甲参与赌博的事实。邵某甲书面答辩称:邵某甲与喻某婚姻基础好,婚后邵某甲身体虽有残疾,但夫妻能同甘共苦,感情一直尚可。现不同意离婚。邵某甲未举证。喻某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明的内容与其本人陈述的一致,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邵某甲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喻某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喻某与邵某甲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一子邵某乙,已独立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邵某甲曾参与赌博,加之双方为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喻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邵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喻某与邵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失和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相互缺乏交流,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妥善予以正确处理。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改正自身不足,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喻某要求与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要求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谈建明人民陪审员  吕若明人民陪审员  孙泉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