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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知果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知果,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慈行初字第35号原告唐知果(系原慈溪市新浦唐四酸菜鱼庄业主),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周干尔,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聪波(特别授权代理),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琳(特别授权代理),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唐鑫全,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唐知果不服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慈劳社工认[2011]F11226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2年7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唐鑫全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知果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知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知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知果负担。审 判 长 周   红代理审判员 景 赞 宇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