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洪忠与河北金科橡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刘洪忠。被告河北金科橡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忠诉被告河北金科橡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内存款三十二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金科橡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三十二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