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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