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敬国与蔡生芽、蔡生春等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国,蔡生芽,蔡生春,蔡生银,王蔡(菜)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国,男,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蔡生芽,男,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蔡生春(系被执行人蔡生芽之长兄),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蔡生银(系被执行人蔡生芽之三弟),男,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蔡(菜)氏(系被执行人蔡生芽之长姐),女,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蔡氏及其夫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有个人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蔡(菜)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个人账户60×××72存款5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王(菜)氏之夫王继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个人账户62×××03存款500元和个人账户03×××92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素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