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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970号原告任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翠玲,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西安万寿中路香意酒楼大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