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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林与李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李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96号原告王林,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胡伟霞,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斌,男,40岁,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李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宏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对被告李宏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0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王林承担。审判长  王保林审判员  宋巧兰陪审员  纪 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