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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马万银与晁福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万银;晁福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马万银,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晁福强,男,50岁,住菏泽市牡丹区晁品,男,28岁,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子母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银与被告晁福强晁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银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马万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丁双马万银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