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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4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家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德军、代理检察员普布曲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其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环城西路113号1座2梯401室里,从“魔域”网络游戏怀旧版一大区三小区中,通过密保手机修改游戏账号X2×××10的密保资料,窃得被害人袁某(暂住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塘角钳路西)的血族装备6件、91星血魂1个、74星佳佳1个、74星菲拉娜1个、74星凯隆1个、66星骑士宝宝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9800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按照鉴定价格已退赔赃款。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涉案游戏装备的评估价格过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底某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袁某通过网上交谈,由被告人李某将其注册在“魔域”网络游戏怀旧版一大区三小区中的账号X2×××10及该账号名下的游戏虚拟装备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袁某,并谎称其密保手机已经弃用。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居住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113号1座2梯401内,利用其所掌握的密保手机,通过向“魔域”网络游戏服务商申诉的方式,修改游戏账号X2×××10的密保资料,窃得已转让给被害人袁某的账号及该账号名下的游戏虚拟装备。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向被害人袁某退赔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其系“魔域”游戏的玩家。其在“魔域”游戏怀旧版一大区三小区里面的名字叫“逍遥传说”。2011年10月26日凌晨一点左右,与其是同一个区的一个叫“天翔龙闪-99”的玩家与其私聊,他说要把他的账号X2×××10及虚拟游戏装备向其转让。经商谈,后对方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把该游戏账号及虚拟游戏装备转让给其,并约定由其先将人民币16000元转账到对方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然后由他把游戏账号转让给其,并登记到其的名下。当天下午5点38分,其把16000元钱汇入李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当晚6点多,对方把X2×××10的账号密码和密码保险档案、密码保护邮箱都给了其,但关键的密保手机没有给其,其向对方提出来,对方称手机已经空号了。其打电话验证,发现那个手机确实是空号,其就没有再追问下去。之后,其修改了所有密码。其买来的账号上有血族装备一整套共6件,还有一个91星“血魂”,82星“凯恩”,其放上去的游戏装备有74星“佳佳”、74星“菲拉娜”、74星“凯隆”、66星“骑士宝宝”,后其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塘角钳路西二幢6号的暂住房用该账号玩游戏了。2011年12月1日凌晨三四点钟,其欲使用这个账号玩游戏,发现不能登录此账号了,而且该账号的密码、密码保险档案及密码保护邮箱都被改掉了。其打电话向“魔域”游戏的客服电话申诉。服务人员告诉其,该账号的主人李某,他使用身份证提出申诉,并通过他的密保手机将所有密保都改掉了,该账号的所有权他又拿回去了。后其通过打电话、发信息与李某联系,李某均不予回应,其知道该账号已被李某偷了。2012年3月22日下午,李某的家属通过银行在其卡里汇入退赔款人民币29800元。2.搜查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对李某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113号1座2梯401室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及证人郭某处共扣押涉案物品诺基亚手机一部和手机SIM卡(号码135××××4095)一张、电脑主机一台及银行卡五张。4.转账交易记录,证明:2011年10月26日17时38分,由6013821400005564840的账户向62×××41的账户发生人民币16000元的转账交易。5.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2011年10月26日17时38分,卡号为62×××41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账户内,有一笔人民币16000元的款项通过转账转入,后该款项被多次从ATM取现。6.游戏服务器IP地址登录记录,证明:涉案游戏账号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登录的IP地址均为浙江省宁波市;同年12月1日起,该帐号登录的IP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抓获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其对将涉案“魔域”网络游戏怀旧版的游戏账号X2×××10及该账号名下的游戏装备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袁某,后通过其掌握的密保手机号码,将该游戏账号连同该账号名下的游戏装备予以窃回并占为已有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内容能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关于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经审理认为,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虚拟财产。游戏运行商按照游戏软件程序本身所产生的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并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游戏玩家以真实货币为对价,通过交易取得虚拟财产,已在该虚拟财产上添附了现实的财产权利,从财产保护的平等性出发,对窃取已添附现实财产权利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盗窃数额应以所添附的现实财产价值予以认定。本案中,公诉机关虽向法庭提供了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但据此认定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9800元的证据不够充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依照现行法律,对本案盗窃数额认定人民币16000元为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退赔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