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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再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菁,王丹青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再初字第18号原告叶菁,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曹辰(原告之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全福,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王峰,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丹青,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对原告叶菁与被告王丹青所有权纠纷一案进行重审过程中,叶菁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丹青名下的位于宣武区(现西城区)天宁寺前街南里12号楼2门5层502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丹青名下的宣武区(现西城区)天宁寺前街南里12号楼2门5层50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亚琴人民陪审员  倪春玲人民陪审员  郑沛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邢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