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刘经传与陈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经传;陈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刘经传,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陈金云,男,40岁,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传与被告陈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传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经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经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良胜审判员 张国和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