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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以与被告李某乙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