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国土资源局与郧县杨溪洪福升页岩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国土资源局,郧县杨溪洪福升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茂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郧县杨溪洪福升页岩砖厂,住所地:郧县杨溪铺镇关门山村。负责人杨付华,男,现年44岁。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郧国资监处罚字(2011)03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2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1)039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吕明智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