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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奔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贵滨与张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滨,张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奔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贵滨,农民。被告张朝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滨与被告高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