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同商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大同市祥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五台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五台化工有限公司新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祥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五台山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五台山化工有限公司新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同商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祥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五里店五金机电城***座*号。法定代表人任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子荣,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五台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沟南乡沟南村。法定代表人史俊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五台山化工有限公司新荣分公司。住所地新荣区堡子湾村南。负责人刘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大同市祥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荣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宫子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大同市祥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山西五台山化工有限公司新荣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荣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慧文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王艳宏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捍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