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刑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张仁华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张仁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87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仁华,曾用名张青山,男,l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蒙城县。于2011年8月25日主动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付勇,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仁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蒙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仁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