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美兰。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388元,由原告浙江腾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施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