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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瑞凤、刘书强与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凤,刘书强,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王瑞凤,无业。原告刘书强,系湖北易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澳门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沈艳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瑞凤、刘书强诉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王瑞凤、刘书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凤、刘书强撤回起诉。诉讼费575元,由原告王瑞凤、刘书强负担316.25元。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雷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