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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阮金枝、姚应兰与姚应兰、沈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金枝,姚应兰,沈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02号原告阮金枝。被告姚应兰。被告沈琛。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沈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金枝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金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金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各负担一半。审 判 长  杨新明人民陪审员  倪 杨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