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阮金枝、姚应兰与姚应兰、沈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金枝,姚应兰,沈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802号原告阮金枝。被告姚应兰。被告沈琛。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沈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金枝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金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金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阮金枝与被告姚应兰各负担一半。审 判 长 杨新明人民陪审员 倪 杨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