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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温长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