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温长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