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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常金与莫桥玉、徐六七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常金,莫桥玉,徐六七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徐常金,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兴通,阳朔县兴坪学区退休教师。被告莫桥玉,农民。被告徐六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常金与被告莫桥玉、徐六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自行将道路恢复原状,其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常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常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常金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人民陪审员  莫碧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兴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