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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杨平、温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温杨平,温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群平,男。被执行人温杨平,男。被执行人温计平,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杨平、温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就被执行人温杨平、温计平的财产执行情况、履行能力已回复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