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殿喜与被上诉人魏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喜,魏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淑香。上诉人王殿喜因与被上诉人魏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