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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殿喜与被上诉人魏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喜,魏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淑香。上诉人王殿喜因与被上诉人魏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