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宋兆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宋兆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66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金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群,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朱莎,女,汉族,1992年1月28日生。被告宋兆龙,系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平和通讯器材维修部业主。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兆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