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浩叶与赵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叶,赵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54号原告:张浩叶(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08161425),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赵云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09263411),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叶与被告赵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叶撤回对被告赵云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浩叶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