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希俊、杨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俊,杨宝成,马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黄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刘希俊,女,1944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杨宝成,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马书贵,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俊、杨宝成与被执行人马书贵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书贵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金月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赵立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