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应炳立与余新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炳立,余新乾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应炳立,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新乾,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炳立诉被告余新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炳立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