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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李**、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李**,李*珠,李*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路*号。负责人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李**。被告李*珠。被告李*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诉被告李**、李*珠、李*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三被告已归还贷款及相关利息为由,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李*珠、李*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吕正聪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