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