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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