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永东与郑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东,郑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东。被执行人郑真林。申请执行人朱永东为与被执行人郑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真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永东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0年3月11日起按1.5%月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其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郑真林在金融系统在存款进行查询,查无存款,目前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所有的坐落在仙居县城区世纪新村一区9幢5号二间三层半楼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7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