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银海申请执行崔宾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海,崔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陈银海,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宾华,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临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银海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10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崔宾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银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崔宾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