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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梁国栋诉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陇县项目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栋,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陇县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梁国栋,男,生于1968年10月21日。被告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宁,任董事长。被告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陇县项目部。负责人周彩楼,任项目部经理。原告梁国栋诉被告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畅塬开发有限公司陇县项目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下欠的全部工程款,现原告以他们双方的纠纷已经彻底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0元,由梁国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魏培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