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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固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固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徐志超,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彭村乡南荆垡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冷玉宸,固安县固安弘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妹芳,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云南省丘北县平寨乡平寨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徐志超诉被告何妹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冷玉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志超诉称:2008年10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简单的交往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有共同语言,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有和好可能,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妹芳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份相识,2010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韩兆兴、侯建华的证人证言,固安县彭村乡南荆垡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只接触了短短的几天时间便草率的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导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志超与被告何妹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建波审 判 员  邓泽成人民陪审员  梁卫兵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浩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