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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韩吉勇与崔志强、田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勇,崔志强,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635号原告韩吉勇,无业。被告崔志强,无业。被告田华,胜利采油厂采油二矿四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勇与被告崔志强、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薛玉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