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韩吉勇与崔志强、田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勇,崔志强,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635号原告韩吉勇,无业。被告崔志强,无业。被告田华,胜利采油厂采油二矿四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勇与被告崔志强、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薛玉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