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民一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雷鸣诉被告胡新华、何怡花、胡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雷鸣,胡新华,何怡花,胡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胡雷鸣,男,1977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华,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何怡花,女,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胡新华之妻。被告:胡新文,男,1951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雷鸣诉被告胡新华、何怡花、胡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雷鸣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雷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雷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雷鸣负担。审判长 徐明龙审判员 何铸钢审判员 张永延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