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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8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与西安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甄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西安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甄振国,曹声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811-1号原告: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195号世纪颐园A座1803室。法定代表人:杨群宝,该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榕,女,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华,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被告:西安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四路创业广场1603室。法定代表人:甄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声玉。被告:甄振国。被告:曹声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与被告西安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甄振国、曹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甄振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撤回对甄振国起诉。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