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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与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明和电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禾木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明和电石厂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长民终字第0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明和电石厂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明和电石厂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明辰新能有限责任公司明和电石厂银行存款2016946元(包括执行费223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厚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