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庆立与曹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立,曹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刘庆立,农民。被告曹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立与被告曹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立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庆立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