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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仁土、王雪尔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土,王某1,翁某1,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5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仁土,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1,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翁某1,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戚某,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仁土、王某1、翁某1、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许仁土、王某1、翁某1、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仁土、王某1及范某、张某、陈某1、徐某1、翁某2、潘某、吴某(均已判刑)、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合股,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马某2经营的劳湖山庄、宗汉街道马某1、施某、徐某2、陈某2(均已判刑)的家中等地,以“小牌九”形式开设赌场,招徕张某、任某、邹某、成某等人聚众赌博。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戚某、翁某1等人放高利贷,朱某、王某2(均已判刑)坐桌角,房某(已判刑)帮忙联系赌博场地,“阿亮”、“阿三”等人望风。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港币1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许仁土非法获利港币1.3万元,被告人王某1非法获利港币1.5万元,被告人翁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戚某非法获利人民币0.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翁某1、戚某分别至慈溪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仁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许仁土、王某1、翁某1、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范某、张某、陈某1、徐某1、朱某、王某2、马某1、马某2、施某、徐某2、陈某2等人的供述笔录及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任某、邹某、成某、马某1、卢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仁土、王某1、翁某1、戚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仁土、王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翁某1、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翁某1、戚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仁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仁土、王某1、翁某1、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许仁土、王某1、翁某1、戚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仁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翁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许仁土违法所得的港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王某1违法所得的港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翁某1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戚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