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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沈国平与陆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平,陆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平,农民。被执行人陆武杰,农民。本院在执行沈国平与陆武杰(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武杰查无下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国平亦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陆武杰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4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4975元,执行费35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