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和平与郭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和平;郭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董和平,男,1958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明,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董和平与被执行人郭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06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061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乐信义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