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04深圳航空标准件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航空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63-71号申请人深圳航空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由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媛,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深圳航空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九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共计九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详见附表;付款行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均为:卓越紧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出票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5月18日,到期日期:2012年11月1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航空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刘 伟 英代理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