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5元,共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李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