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民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燕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阳民管字第16号原告张燕,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江合村。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牟正发,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本案所涉工程发包方系中国人民解放军78570部队,承建方系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并未挂靠被告承建该工程。即使原告挂靠被告承建本案所涉工程,也应当属于挂靠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燕以其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8570部队泸州营区五标段营房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涉工程工程款,本案基础法律事实系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故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工程实际履行地为泸州市江阳区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善敏 微信公众号“”